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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耿建明、刘山、景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号))
公告日期:2022-07-05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耿建明、刘山、景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耿建明、刘山、景中华: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0万元至15,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5,539.8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耿建明、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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