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勤业精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敬业勤业精业
二0二二年八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电话(Tel):(86+27)59625780传真(Fax):(86+27)59625789网址(Web):www.rttylaw.com邮编(Zip):430022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2
一、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 5
二、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 5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 ...... 6
(一)相关法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情况 ...... 6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情况 ...... 9
四、结论意见 ...... 18
释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简称 | 指 | 释义 |
公司、上市公司、安琪酵母 | 指 |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宏裕包材 | 指 |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
安琪集团 | 指 |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交所 | 指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本次子公司上市 | 指 |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 | 指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本专项核查意见 | 指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2)鄂瑞天律非诉字第0499号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根据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琪酵母本次子公司上市所属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本次子公司上市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函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子公司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子公司上市出具的《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的议案。2022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了相关公告。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六条第规定,公司本次子公司上市的自查期间为自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首次作出本次子公司上市决议的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4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7月4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中途任职的,以该等人员任职决议生效日为自查期间起始日。
二、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进行自查的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一)安琪酵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宏裕包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子公司上市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根据相关主体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子公司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法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情况
1、安琪集团经核查,2022年4月28日,安琪集团向安琪酵母出具《关于拟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计划自2022年5月5日起6个月内(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50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安琪酵母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对安琪集团告知函的上述内容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
安琪酵母于2022年8月5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显示,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安琪集团于2022年5月25、26、27日三日内分别增持394,775股、300,800股与334,800股,共计1,030,375股。
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的核查期间,安琪集团在二级市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 |
安琪集团 | 安琪酵母控股股东 | 买入 | 2022年5月25日 | 394,775 |
买入 | 2022年5月26日 | 300,800 | ||
买入 | 2022年5月27日 | 334,800 |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1,030,375 |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0 |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330,482,045 |
就上述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形,安琪集团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安琪酵母发出了《关于拟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计划自2022年5月5日起的6个月内(即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拟增持价格不超过50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安琪酵母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我司于2022年5月25、26、27日三日内分别增持394,775股、300,800股与334,800股,共计1,030,375股。安琪酵母于2022年8月5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2、本公司上述买入安琪酵母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对安琪酵母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安琪酵母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目的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安琪酵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安琪酵母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
3、自查期间,本公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已充分履行并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内幕交易。
4、自查期间,本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公司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5、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安琪酵母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公司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中信证券
根据中信证券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作为本次子公司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
股票账户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期末持股情况(股)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3,554,709 | 2,981,385 | 771,417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3,758,200 | 5,929,751 | 731,300 |
信用融券专户 | 0 | 0 | 399,937 |
就上述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
动,与本次子公司上市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上述买卖和持有安琪酵母股票情况外,中信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均没有买卖或持有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情况
1、周春玲
经核查,2022年4月18日,安琪酵母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决议,聘任刘劲松为公司副总经理。周春玲系刘劲松之配偶,其自查期间应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该期间周春玲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职务/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 | 结余股数(股) |
周春玲 | 安琪酵母高管人员刘劲松之配偶 | 买入 | 2022年04月22日 | 200 | 200 |
买入 | 2022年04月25日 | 200 | 400 | ||
买入 | 2022年04月26日 | 100 | 500 | ||
卖出 | 2022年04月26日 | -200 | 300 | ||
买入 | 2022年04月27日 | 100 | 400 | ||
卖出 | 2022年05月05日 | -400 | 0 | ||
买入 | 2022年05月24日 | 100 | 100 | ||
卖出 | 2022年05月25日 | -100 | 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周春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刘劲松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刘劲松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刘劲松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刘劲松,于2022年4月18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行为系周春玲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将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在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刘小坤
经核查,2022年4月18日,安琪酵母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决议,聘任杜支红为公司副总经理。刘小坤系杜支红之配偶,其自查期间应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该期间刘小坤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职务/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 | 结余股数(股) |
刘小坤 | 安琪酵母高管人员杜支红之配偶 | 卖出 | 2022年04月19日 | -400 | 1,300 |
卖出 | 2022年05月05日 | -1,300 | 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刘小坤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杜支红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杜支红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杜支红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杜支红,于2022年4月18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
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刘小坤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蒋慧婷
经核查,蒋慧婷于2022年2月25日聘任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其担任宏裕包材董事会秘书之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
2月25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蒋慧婷 | 宏裕包材董事会秘书 | 买入 | 2022年4月6日 | 500 | 500 |
买入 | 2022年4月11日 | 100 | 60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蒋慧婷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马忠兰
马忠兰系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王东之配偶。自查期间,马忠兰股票账户买卖
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马忠兰 | 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王东之配偶 | 买入 | 2022年01月04日 | 900 | 900 |
买入 | 2022年01月07日 | 1,200 | 2,1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0日 | 400 | 2,5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11日 | -400 | 2,1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1日 | 4,100 | 6,2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12日 | -800 | 5,4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2日 | 1,200 | 6,6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13日 | -1,500 | 5,1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3日 | 2,400 | 7,5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4日 | 1,200 | 8,7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17日 | 400 | 9,1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17日 | -800 | 8,3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18日 | -400 | 7,9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21日 | -400 | 7,5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25日 | -800 | 6,7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26日 | 800 | 7,500 | ||
卖出 | 2022年01月26日 | -800 | 6,700 | ||
买入 | 2022年01月28日 | 600 | 7,3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08日 | -600 | 6,7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09日 | 400 | 7,1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09日 | -400 | 6,7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10日 | 400 | 7,1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10日 | -400 | 6,7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11日 | 1,400 | 8,1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14日 | 500 | 8,6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15日 | -500 | 8,1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17日 | 800 | 8,9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18日 | 400 | 9,3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21日 | 300 | 9,6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23日 | 1,000 | 10,6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24日 | -1,000 | 9,6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24日 | 1,000 | 10,600 | ||
卖出 | 2022年02月25日 | -1,000 | 9,6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25日 | 1,000 | 10,600 | ||
买入 | 2022年02月28日 | 1,000 | 11,6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04日 | 1,000 | 12,600 |
姓名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买入 | 2022年03月07日 | 2,700 | 15,300 | ||
卖出 | 2022年03月10日 | -800 | 14,5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11日 | 800 | 15,300 | ||
卖出 | 2022年03月14日 | -800 | 14,5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14日 | 800 | 15,300 | ||
卖出 | 2022年03月16日 | -700 | 14,600 | ||
卖出 | 2022年03月17日 | -500 | 14,1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17日 | 1,200 | 15,3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18日 | 2,300 | 17,6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21日 | 400 | 18,000 | ||
买入 | 2022年03月22日 | 600 | 18,600 | ||
买入 | 2022年04月11日 | 2,400 | 21,000 | ||
买入 | 2022年04月14日 | 1,000 | 22,000 | ||
卖出 | 2022年06月15日 | -1,000 | 21,000 | ||
买入 | 2022年06月16日 | 1,000 | 22,000 | ||
卖出 | 2022年06月24日 | -2,500 | 19,500 | ||
买入 | 2022年06月27日 | 1,300 | 20,800 | ||
买入 | 2022年06月29日 | 200 | 21,000 | ||
卖出 | 2022年06月30日 | -1,500 | 19,500 | ||
买入 | 2022年07月01日 | 1,100 | 20,60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马忠兰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配偶王东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从王东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3、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王东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王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监事会主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自2022年6月24日安琪酵母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首次作出决议的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4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马忠兰于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
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子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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