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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依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机财[2021]329号)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级次均指管理层级。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审定后实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管理和规模安排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分为两类:

(一)一类捐赠事项。为向国家安排的定点帮扶地区的捐赠。该类事项捐赠规模限额、审批程序、捐赠渠道、监督检查等事项按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帮扶支出相关

要求执行,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二类捐赠事项。为向受灾地区、其他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抗击疫情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等其他捐赠。

第四条 公司和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纳入预算管理。其中,除一类捐赠事项、二类捐赠事项中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组织的向受灾地区、抗击疫情等捐赠事项外,其他捐赠事项由公司管理。

第五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以各种名目突破一类、二类捐赠事项范围,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有权益。

第六条 除国资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向境外进行捐赠的,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七条 对外捐赠规模的安排

(一)安排对外捐赠规模的总体原则:

1.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一类捐赠事项和二类捐赠事项的支出规模和标准。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2.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超过管控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3.企业资不抵债、年度预算亏损、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定点帮扶、向受灾地区、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后,逐级上报审批,最终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外捐赠规模限额:

一类捐赠事项应按照国资监管定点帮扶工作相关要求安排捐赠规模,并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二类捐赠事项中,向受灾地区捐赠、应对疫情捐赠可根据需要预留额度,并在预算中单独列示、专款专用;其他捐赠事项,按以下限额进行控制,并在年度预算中列报。

净资产(指各企业预算年度单户净资产,下同)小于5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20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50万元(含)

以内;净资产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100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50亿元至100亿元(含)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150万元(含)以内;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捐赠金额控制在200万元(含)以内。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预算管理及审批第八条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党委工作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预算汇总,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完成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和受理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二)公司财务部为捐赠支付的审核部门,负责对捐赠支付单据依规进行审核,并根据对外捐赠凭据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三)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对外捐赠信息披露、宣传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图片及文字资料等记录工作,并按规定对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披露和宣传报道。

(四)审计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是对外捐赠支出的后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或审计等。

第九条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一)预算内捐赠支出。公司应将日常对外捐赠事项纳入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安排的日常捐赠预算支出规模在符合第七条标准的前提下,纳入公司本年预算,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随年度预算报集团。

(二)预算外或超预算捐赠支出。

1.一类捐赠事项的预算外、超预算支出,执行集团定点帮扶工作相关要求。

2.二类捐赠事项中,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超出公司预算范围需紧急安排的捐赠支出,属于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组织捐赠事项的,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支出。

3.对于其他预算外、超预算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公司相应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在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及审批程序后、实际捐赠发生前,以专项申请形式提交国资监管机构按权限审批。

(三)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的专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捐赠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资金状况、项目背景、实施计划、资金支出安排、预期效果、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作出详细说明。

2.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第十条 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对对外捐赠支出发生时逐

笔审核,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工程事业部需要发起对外捐赠支出时,应根据审批权限,向公司党委工作部分别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国资监管等决策机构同意公司对外捐赠的相应审批或备案文件,公司党委工作部对文件审核通过后,在业财管控平台填写“款项支付申请单”,经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分管党委工作部的公司领导、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

下属企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年度单项捐赠项目支出规模大于3,000万元的,为重大单项捐赠支出。无论是否纳入年度预算,支出时需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支付。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时,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每年应提交对外捐赠事项的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应随同年度预算报告上报集团。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

公报、信息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和未来捐赠计划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公司应当通过纪检、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纪委办公室采取一般捐赠项目不定期抽查、重大捐赠项目执行完毕后按期检查的方式,对公司及下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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