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特定专利与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租赁”)合作开展特定专利的许可、再许可、质押,以及融通租赁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计划等一系列业务的事项,并委托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