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42,000万元担保额度;为控股子公司潍坊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1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期末担保余额27,570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9.81%。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958.4万元担保额度,期末担保余额1,958.4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的0.63%。
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
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孵化和销售布局做出的决定,本次除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程永峰、梁兰锋、王德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