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民和股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民和股份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6号)许可,核准民和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股份46,913,580股,每股价格为12.15元,募集资金总额 569,999,9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合计人民币 9,529,999.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469,997.04元。2021年4月2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02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分别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
1 | 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 | 24,920.00 | 22,000.00 | 22,000.00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
2 | 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 | 9,470.00 | 8,000 | 8,000.00 |
3 | 潍坊民和3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26,539.00 | 10,000.00 | 9,047.00 |
4 | 民和食品3万吨熟食食品加工项目 | 25,228.00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86,157.00 | 57,000.00 | 56,047.00 |
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69,999,99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0,469,997.04元。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原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 | 9,470.00 | 8,000.00 | 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北、民和股份公司西 | 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民和路1号 |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此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孵化业务布局,商品代鸡苗销售业务更加贴近市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投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仅涉及“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公司产业规划布局的合理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孵化和销售布局做出的决定,本次除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变更“年孵化1亿只商品代肉雏鸡孵化厂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民和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振瑜 姜志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