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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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公告编号2022-044),近期收到法院寄来的上述两起涉诉案件的进展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案件进展情况
上诉方 | 被上诉人 | 涉诉原因 | 涉诉债权 | 进展情况 | 诉讼请求 |
赵志刚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性质确认纠纷 | 10,987,803.46元 | 撤诉 |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志刚负担。 |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信托融资 | 267,663,300.00元 | 民事判决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二、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上诉人已撤诉,公司将不再承担相关责任,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案件二为一审判决,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评估报告预留偿债资源,判决涉及的诉讼费在管理人费用中支付、赔偿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2022年6月2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重整计划》安排,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盛运环保系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将密切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参与诉讼,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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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