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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向董事会提出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二) 审定、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审查、批准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

的沟通,并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和外部的审计机构工作;

(五) 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六) 考核、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 考察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命或解聘的意见;

(八)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

与评价职能;

(十)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 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十二)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包括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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