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0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福州理工学院 | 2021年07月01日 | 10,000 | 2020年06月28日 | 1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无 | 无 | 2020/6/28-2030/6/27 | 否 | 否 |
福州理 | 2018年 | 20,000 | 2019年 | 0 | 连带责 | 无 | 无 | 2019/5/ | 是 | 否 |
工学院 | 12月20日 | 05月01日 | 任担保 | 1-2027/12/3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200,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200,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9,600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200,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200,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9,600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2.73% | |||||||||
其中: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9,60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9,600 |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二、关于购买兴银基金产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购买兴银基金产品为公司证券投资所需的交易,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价公允合理,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购买兴银基金发行的产品和合作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计余额提升至不超过(含)16,000万元人民币。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宇煌 郑丽惠 苏小榕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