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郑洪河、邓路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