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108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长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章育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1,991,150股,占公司股本的24.799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审议并通过:
聘任章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4.3431%,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章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1,8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3.7226%,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孙斯兰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6204%,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詹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监事会主席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19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蒋洋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9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2年7月29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符小丽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29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新任财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任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章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章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詹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4、《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斯兰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备查文件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