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受让益维康源所持科莱维药业2.8725%股权抵偿业绩补偿款的议案》,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受让益维康源所持科莱维药业2.8725%股权以抵偿益维康源及张帆因科莱维药业2021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而需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
804.31万元,系公司与益维康源、张帆在因行业政策收紧、市场环境低迷、新冠疫情等负面因素影响导致科莱维药业业绩不及预期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原科莱维药业2021年度业绩补偿支付安排方案作出的适当调整,该等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受让益维康源所持科莱维药业2.8725%股权抵偿业绩补偿款的议案》。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康玉科、叶崴涛、窦建卫2022年 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