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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材料: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9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章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章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詹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斯兰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张宝贵 袁建新 池国华

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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