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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深证上〔2022〕815号

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限山一号6#轮运大厦三层310室,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阳光城2022年1月18日至6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康田实业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6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66,596,700股阳光城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1.61%,减持金额合计1.75亿元。康田实业未在首次减持阳光城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阳光城股份的总数超过阳光城股份总数的1%。

康田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康田实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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