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相关情况
1、诉讼案件背景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7),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8日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纶印染”)、厦门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营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银厦杏业额字20140626号】,根据该授信合同,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有效期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该等借款以华纶印染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许建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纶印染、众和营销分别互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子公司华纶印染、众和营销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华纶印染土地。
2019年8月26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兴银(厦门)特转2019001号、MTZG042019004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诉人。
2022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9),上诉人以华纶印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厦门中院提出对华纶印染进行破产的申请。厦门中院依法作出(2021)闽02破申177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华纶印染不具备破产原因,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因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
2、案件进展
华纶印染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闽破终1号),福建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中法院(2021)闽02破申177号民事裁定;
二、由厦门中院受理上诉人对华纶印染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华纶印染无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同时,公司也将与公司管理人共同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进行沟通,争取能够以公司重整为契机,统筹解决华纶印染债务问题。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破终1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