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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送达的(2022)闽03破7号《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莆田中院(2022)闽03破7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30日,莆田中院根据莆田市佰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竞争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王巍为负责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为备选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指定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闽03破7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