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专项核查报告(修订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投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5月1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现根据深交所的进一步核查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锂的产业政策如下:
类别 | 行业 | 条款内容 | 本项目 |
鼓励类 | 九、有色金属 |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 新加工工艺,采用新设备高效、低耗、低污染 |
十一、石化化工 |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 | 锂,短缺化工矿产资源的综 |
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 | 合利用 | ||
限制类 | 四、石化化工 | 6、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 | 单线年产>5千吨/年,不属于限制类 |
淘汰类 |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化工 | 5、单线产能3千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 | 单线年产>3千吨/年,不属于淘汰类 |
本次募投项目为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达产后产能分别为6万吨和2.5万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2条“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同时,氢氧化锂还可用于生产新型制冷剂。因此,本次募投项目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九项轻工第20条“采用新型制冷剂替代氢氯氟烃-22(HCFC-22或R22)的空调器开发”。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和煤电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以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指出:促进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推动稀土、钨钼、钒钛、锂、石墨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加强专用工艺和技术研发,推进共伴生矿资源平衡利用,支持建立专业化的特色资源新材料回收利用基地、矿物功能材料制造基地。在特色资源新材料开采、冶炼分离、深加工各环节,推广应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与工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以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为目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为主线,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其中包括“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属于锂资源的高质化利用,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即二次电池)的主要制造材料,项目建设符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2、符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其中明确指出:实施新材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升稀土、钒钛、钨钼、锂、铷铯、石墨等特色资源在开采、冶炼、深加工等环节的技术水平,加快拓展石墨烯、纳米材料等在光电子、航空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应用。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有利于提高锂资源在冶炼、深加工等环节的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符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3、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其中明确指出: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产能共计8.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重要原材料。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锂资源保障能力,项目建设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4、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壮大钒钛、锂钾、铝基、晶硅、稀土、氟硅、玄武岩纤维等生产基地,形成全国重要的先进材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大宗化工原料向精细化工转型,加快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化工产业集群。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为主攻方向,建设高水平汽车产业集群。实施开发区“提扩培引”工程,重点支持千亿级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继续支持老工业地区振兴发展和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氢氧化锂,产品在电池工业、铝工业、润滑剂、医药、制冷剂、核工业及光电行业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有广泛应用。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可满足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原材料需求,维持锂电池产业链的稳定,有助于锂材料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根据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有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新水、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其中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由项目动力站提供,能耗统计制冷机组及空压机组电耗)。
(1)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该项目达产后,年消耗电力24,523.11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4,335.80万m
,年消耗蒸汽285,837.12吨,年用柴油313.20吨,年需要自来水38.73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折合当量值110,227.9吨标准煤、等价值160,524.8吨标准煤。
该项目主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设计年产量6万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含耗能工质)为1.84吨标准煤当量/吨。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以锂精矿为原料,采用锂精矿提锂工艺生产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为2.0吨标准煤当量/吨。该项目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对比分析见下表:
能效指标名称 | 项目指标 | 《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YS/T 1432-2021) | |
准入值 | 先进值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当量/吨,含耗能工质) | 1.84 | 2.3 | 2.0 |
通过上表可见,该项目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规定的行业先进值,能耗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年实现总产值约532,991.15万元,工业中间投入(原辅材料+燃料动力)313,407.02万元,增值税29,203.54万元,该项目达产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产值-中间投入+增值税)约248,787.67万元。
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60,524.80吨标准煤当量(等价值)。根据公式计算可得:该项目单位总产值能耗为0.301吨标准煤当量/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0.645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根据《2020年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相关统计数据,眉山市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合计805.60万吨标准煤,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23.74亿元,工业增加值为410.47亿元,计算可得“十三五”末眉山市单位GDP能耗约为0.566吨标准煤当量/万元,“十三五”末眉山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962吨标准煤当量/万
元。
该项目经济能耗指标与所在地“十三五”末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见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0年) | 本项目 |
1 | 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0.566 | 0.301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1.962 | 0.645 |
由上表可见,该项目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优于眉山市“十三五”末的目标数据。该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产业附加值较高,能源消费水平合理。
综上所述,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位于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根据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有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自来水、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其中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由项目动力站提供,能耗统计制冷机组及空压机组电耗)。
(1)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该项目达产后,年消耗电力10,531.65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868.9万立方米,年消耗0.8兆帕蒸汽51,138.72吨,年用柴油130.5吨,年需要新水24.82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折合当量值40,655.03吨标准煤、等价值62,255.44吨标准煤。
该项目主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设计年产量2.5万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含耗能工质)为1.63吨标准煤当量/吨。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以锂精矿为原料,采用锂精矿提锂工艺生产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为2.0吨标准煤当量/吨。该项目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对比分析见下表:
能效指标名称 | 项目指标 | 《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YS/T 1432-2021) | |||
准入值 | 先进值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当量/吨,含耗能工质) | 1.63 | 2.3 | 2.0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2〕617号),该项目氢氧化锂单位产能综合能耗优于工信部发布《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以锂辉石精矿为原料生产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项目能效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2)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年实现总产值约222,080万元,工业中间投入(原辅材料+燃料动力)129,017万元,增值税13,518万元,该项目达产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产值-中间投入+增值税)约106,581万元。
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62,255.44吨标准煤当量(等价值)。计算可得该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584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根据《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中“‘十三五’各市(州)能源、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宜宾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为18%;根据《四川统计年鉴2016》,宜宾市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459tce/万元,则计算得“十三五”末宜宾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96tce/万元。
项目经济能耗指标与所在地“十三五”末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如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宜宾市 (2020年) | 本项目 |
1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1.196 | 0.584 |
由上表可见,该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宜宾市“十三五”末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数据。该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产业附加值较高,能源消费水平合理。
综上所述,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经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2〕61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事项 | 审批/备案文号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备案 | 【2111-511400-04-01-396585】FGQB-0147号 |
土地 | 已取得“川[2022]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244号”、“川[2022]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245号”不动产权证书 | |
环评 | 眉市环建函[2022]55号 | |
能评 | 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 |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备案 | 【2109-511523-04-01-947384】FGQB-0165号 |
土地 | 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号”不动产权证书 | |
环评 | 宜环审批[2022]26号 | |
能评 | 川发改环资函〔2022〕617号 | |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 | 工商 |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已办理完毕 |
(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分别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和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生态环境厅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授权范围应向社会公开。”
经查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目录中不包含氢氧化锂制造。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按规定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截至目前,本次募投项目已分别取得了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次募投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属于该名录“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发行人已经编制了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了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相关规定。
3、符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相关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规定,纳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石化、化工)、核与辐射、海洋、绝密工程的相关项目和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中化工类项目包括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综上所述,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分别取得了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不包括煤,不属于耗煤项目。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眉府通〔2021〕1号),东坡区的禁燃区范围包括崇礼大道、岷东大道、北安路、富牛大道、眉州大道、岷江东岸河堤形成的闭合区域,眉山岷江二桥至眉山岷江大桥间岷江江面和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苏祠街道辖区定为禁燃区。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
区甘眉工业园,不属于上述眉山市东坡区划定的禁燃区范围。
2、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21号),将县城建成区(四至:江安镇白土地以西,桐7井以东,天堂湖以北,长江以南)约10.08平方公里划定为禁燃区。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位于江安县工业园区,不属于上述江安县划定的禁燃区范围。
(二)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眉山市和江安县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为: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消耗的能源种类包括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这些能源种类均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范围。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生产制造氢氧化锂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适用“重点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综合上述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分析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 具体分析 |
1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四川天华 | 是 | 生产制造氢氧化锂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 具体分析 |
2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伟能锂业 | 是 | 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适用“重点管理” |
3 |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 | 天宜锂业 | 是,已取得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天华超净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综上,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四川天华、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实施主体伟能锂业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的收购标的天宜锂业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天宜锂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尚未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因此 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逐项核对,分析如下:
序号 | 颁发排污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情况说明 |
1 |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符合 | 符合 | 募投项目已分别取得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 |
2 |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 | 符合 | 符合 | 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序号 | 颁发排污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情况说明 |
质量的特别要求。 | ||||
3 |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 符合 | 符合 | 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将按相关规定采用污染防治措施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
4 |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 符合 | 符合 | 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将按相关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
5 | 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 | 符合 | 符合 | 募投项目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 |
6 | 不存在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情形。 | 符合 | 符合 | 募投项目均未使用、生产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
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已取得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并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如前文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天宜锂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四川天华、伟能锂业拟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相关排污许可证的取得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名称中包含“锂”的产品仅有“无机盐制造”(行业代码2613)中的“碳酸锂(盐湖卤水法工艺除外)”(产品代码2601220207),氢氧化锂不在上述名录中。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废气
污染源 | 污染因子 | 产生浓度(mg/m3) | 治理措施 | 净化后排放浓度 (mg/m3) | 排放标准 (mg/m3) | 净化后排放量 (t/a) |
生料备料系统废气 | 颗粒物 | 4,419 | 在产尘点设置捕集罩,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1.09×2 |
转型焙烧废气 | 颗粒物 | 5,000 | 旋风分离器+金属布袋除尘器+SCR脱硝+余热锅炉+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2.88×2 |
SO2 | 938 | <80 | 100 | 21.08×2 | ||
NOx | 400 | <40 | 100 | 9.56×2 | ||
氨 | 5 | 5 | 10 | 1.44×2 | ||
回转窑熟料备料废气 | 颗粒物 | 833 | 在产尘点全密闭连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1.30×2 |
篦冷机废气 | 颗粒物 | 1,000 | 烟气送转型窑使用,其余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并入熟料备料废气处理 | |||
酸化焙烧窑热风 | 颗粒物 | 10 | 低氮燃烧 | <10 | 10 | 0.35×2 |
炉废气 | SO2 | 25 | <25 | 50 | 0.87×2 | |
NOx | 50 | <50 | 100 | 1.75×2 | ||
酸化焙烧废气 | 颗粒物 | 300 | 旋风除尘器+文丘里喷淋+碱洗涤塔+静电除雾器处理 | <10 | 10 | 0.35×2 |
硫酸雾 | 1,101 | <10 | 10 | 1.05×2 | ||
制浆尾气 | 颗粒物 | 150 | 统一收集后分别送入水膜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1.60×2 |
硫酸雾 | 700.0 | <10 | 10 | 1.50×2 | ||
产品后处理废气 | 颗粒物 | 8,600 | 设置废气收集系统,经水喷射洗涤+水膜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2.48×2 |
产品氢氧化锂装袋废气 | 颗粒物 | 842 | 在产品包装粉尘经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0.024×2 |
硫酸钠热风炉1废气 | 颗粒物 | 10 | 低氮燃烧 | <10 | 10 | 0.058×2 |
SO2 | 25 | <25 | 50 | 0.147×2 | ||
NOx | 50 | <50 | 100 | 0.294×2 | ||
硫酸钠热风炉2废气 | 颗粒物 | 10 | 低氮燃烧 | <5 | 10 | 0.058×2 |
SO2 | 25 | <35 | 50 | 0.147×2 | ||
NOx | 50 | <50 | 100 | 0.294×2 | ||
副产品硫酸钠干燥和包装废气 | 颗粒物 | 5,000 | 在产尘点设置捕集罩,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 | <10 | 10 | 1.34×2 |
副产品硫酸钠下料废气 | 颗粒物 | 5,000 | 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处理 | <10 | 10 | 0.71×2 |
(2)废水
污染源 | 治理措施 | 产生量 | 最终去向 | 排放量 (万m3/a) |
烟气处理废水 |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制浆工序 | 80.96m3/d | 不外排 | 0 |
车间地坪冲洗废水 |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制浆工序 | 80m3/d | 不外排 | 0 |
分析化验废水 |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制浆工序 | 11.2m3/d | 不外排 | 0 |
物料蒸发浓缩冷凝水 | 冷凝收集后回用于浸出渣洗涤 | 3,328.05m3/d | 不外排 | 0 |
浸出渣洗涤废水 | 回用浸出制浆工序 | 1,991.13m3/d | 不外排 | 0 |
软水制备系统废水 | 直接返回至浸出制浆工序 | 53.64m3/d | 不外排 | 0 |
车间洗眼器废水 | 直接回用于浸出渣洗涤,洗涤后的废水返回浸出制浆工序,不外排 | 16m3/d | 不外排 | 0 |
初期雨水 | 经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补充回转窑等设备循环池冷却水 | 152m3/次 | 不外排 | 0 |
车辆冲洗废水 |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车 | 仅补充 | 不外排 | 0 |
辆冲洗 | ||||
生活污水 | 食堂废水经隔油池与生活污水排入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修文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 | 110.5m3/d | 园区污水厂 | 33,150 |
(3)固废
固废种类 | 固废性质 | 产生量(t/a) | 处置措施 | 排放量(t/a) |
生料备料系统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2,180.5 | 返回生料备料系统 | 0 |
焙烧熟料及熟料备料收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5,466.5 | 返回熟料备料系统 | 0 |
酸化窑焙烧烟气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62.2 | 返回酸化窑混酸工序 | 0 |
废催化剂 | 危险废物 | 12.5 |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 | 0 |
浸出渣 | 一般固废 | 707,280 | 外售水泥厂 | 0 |
氢氧化锂产品后处理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47.51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 | 0 |
硫酸钠烘干工序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4,088.4 | 直接包装成产品硫酸钠 | 0 |
脱硫渣 | 一般固废 | 2,100 | 返回浸出工序 | 0 |
废包装材料 | 一般固废 | 5.0 | 由废品收购站回收 | 0 |
实验室废液 | 危险废物 | 3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 0 |
废矿物油 | 危险废物 | 10.0 |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 | 0 |
生活污水处理污泥 | 一般固废 | 4 |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0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195 |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0 |
(4)噪声
噪声源设备名称 | 源强 | 处置措施 | 治理后源强 |
破碎机 | 85~100 | 合理布局,基座减震 | 75 |
球磨机 | 85~10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75 |
篦冷机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70 |
回转窑 | 80~11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70 |
冷却窑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70 |
酸化窑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70 |
除钙MVR蒸发器 | 90~10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65 |
MVR蒸发器 | 90~10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65 |
MVR蒸发器 | 90~10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65 |
MVR蒸发器 | 90~10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65 |
螺杆制冷压缩机 | 85~9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平面合理布置 | 70 |
筛分机 | 90~10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65 |
氢氧化锂超微粉碎系统 | 80~110 | 合理布局,基座减震,进出口加装消声器 | 70 |
螺杆式空压机 | 85~100 | 合理布局,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70 |
冷却塔 | 90~95 | 选择低噪声设备,平面合理布置 | 75 |
由上述表格可见,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在采取了环保措施后,废气排放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标准;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固体废物不外排,回收或交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理。
根据《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眉市环建函〔2022〕55号),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四川天华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
综上,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该项目环保投资为3,210万元,已包含在项目总投资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28%。项目具体环保投入如下表所示:
类别 | 环保设施 | 估算投资(万元) |
废气 | 生料备料系统粉尘处理系统 | 20 |
转型焙烧废气处理系统 | 800 | |
篦冷机废气和回转窑熟料备料废气处理系统 | 20 | |
酸化焙烧窑热风炉废气处理系统 | 10 | |
酸化焙烧废气处理系统 | 550 | |
制浆尾气废气处理系统 | 50 | |
产品氢氧化锂后处理废气处理系统 | 20 | |
产品氢氧化锂装袋废气处理系统 | 20 | |
硫酸钠热风炉废气处理系统 | 10 | |
副产品硫酸钠干燥和包装废气处理系统 | 40 | |
副产品硫酸钠下料废气处理系统 | 20 | |
废水 |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 200 |
噪声 | 减噪设备 | 200 |
固体废物 | 固废回收和处理系统 | 500 |
地下水 | 厂区地下水防范设施 | 350 |
风险 | 厂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 400 |
合计 | 3,210 |
(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废气
污染源 | 污染因子 | 产生浓度(mg/m3) | 治理措施 | 净化后排放浓度 (mg/m3) | 排放标准 (mg/m3) | 净化后排放量 (t/a) |
生料备料系统粉尘 | 颗粒物 | 4,113 | 在产尘点设置捕集罩,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10 | - | 2.16 |
回转窑窑尾烟气 | 颗粒物 | 5,000 | 设置经重力除尘器+金属布袋除尘器+SCR脱硝装置+碳酸氢钠粉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 | <10 | 10 | 3.024 |
SO2 | 863 | <70 | 100 | 21.168 | ||
NOx | 400 | <60 | 100 | 18.144 | ||
氨 | 5 | <5 | 10 | 1.512 | ||
篦冷机废气 | 颗粒物 | 1,000 | 送转型窑使用,其余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气筒 | - | - | - |
回转窑熟料备料 | 颗粒物 | 1,000 | 在产尘点全密闭连接脉冲布袋除 | <10 | 10 | 5.616 |
粉尘 | 尘器,经除尘后排气筒排放 | |||||
酸化车间热风炉烟气 | 颗粒物 | 10 | 以天然气为原料,并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 | <10 | 10 | 0.347 |
SO2 | 50 | <50 | 50 | 1.735 | ||
NOx | 100 | <100 | 100 | 3.470 | ||
酸化焙烧废气 | 颗粒物 | 300 | 设置旋风除尘器+文丘里喷淋+水洗涤塔+碱液洗涤塔+静电除雾器+排气筒 | <10 | 10 | 0.504 |
硫酸雾 | 1,010 | <10 | 10 | 0.504 | ||
制浆废气 | 颗粒物 | 1,000 | 废气统一收集后分别送入水膜除尘器(碱液)处理 | <10 | 10 | 0.576 |
硫酸雾 | 700 | <10 | 10 | 0.576 | ||
产品后处理粉尘 | 颗粒物 | 1,000 | 在气流管道密闭连接脉冲布袋除尘器,经除尘后由排气筒排放 | <10 | 10 | 0.324 |
氢氧化锂装袋粉尘 | 颗粒物 | 842 | <10 | 10 | 0.27 | |
硫酸钠车间热风炉烟气 | 颗粒物 | 10 | 以天然气为原料,并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 | <10 | 10 | 0.391 |
SO2 | 50 | <50 | 50 | 1.956 | ||
NOx | 100 | <100 | 100 | 3.911 | ||
硫酸钠干燥及装袋粉尘 | 颗粒物 | 1,000 | 在产尘点设置捕集罩,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 | <10 | 10 | 1.26 |
硫酸钠下料器粉尘 | 颗粒物 | 1,000 | 在产尘点设置捕集罩,捕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 | <10 | 10 | 1.152 |
(2)废水
污染源 | 治理措施 | 产生量 | 最终去向 | 排放量 (万m3/a) |
酸化窑烟气处理废水 | 回用于浸出制浆工 | 22.61m3/d | 不外排 | 0 |
分析化验废水 | 回用于浸出制浆工 | 6.2m3/d | 不外排 | 0 |
地坪冲洗废水 | 用于浸出渣洗涤后,回用 于浸出制浆工序 | 53.8m3/d | 不外排 | 0 |
物料蒸发浓缩冷凝水 | 冷凝收集后回用于浸出渣洗涤后,回用于浸出制浆工序 | 1,403.42m3/d | 不外排 | 0 |
浸出渣洗涤废水 | 产生的洗涤废水回用浸出制浆工序 | 798.37m3/d | 不外排 | 0 |
软水制备系统废水 | 直接返回至浸出制浆工序 | 22.35m3/d | 不外排 | 0 |
初期雨水 | 经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补充回转窑等设备循环池冷却水 | 3,079.95m3/次 | 不外排 | 0 |
车辆冲洗废水 |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 | 6m3/d | 不外排 | 0 |
洗眼器废水 | 回用于浸出制浆工序 | 8m3/d | 不外排 | 0 |
生活污水 | 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 理厂 | 22.72m3/d | 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 22.72 |
(3)固废
固废种类 | 固废性质 | 产生量(t/a) | 处置措施 | 排放量(t/a) |
生料备料系统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869.76 | 返回生料备料系统 | 0 |
焙烧熟料及熟料备料收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1,726 | 返回熟料备料系统 | 0 |
酸化窑焙烧烟气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254 | 返回酸化窑混酸工序 | 0 |
废耐火砖 | 一般固废 | 51 | 外售砖厂 | 0 |
废催化剂 | 危险废物 | 5.3 |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 | 0 |
浸出渣 | 一般固废 | 294,700 | 外售水泥厂 | 0 |
氢氧化锂产品后 处理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74.68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 以及浸出制浆工序 | 0 |
硫酸钠烘干工序除尘灰渣 | 一般固废 | 240 | 直接包装成产品硫酸钠 | 0 |
脱硫渣 | 一般固废 | / | 返回浸出工序 | 0 |
实验室废液 | 危险废物 | 0.5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 0 |
废离子树脂 | 一般固废 | 0.2 | 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 | 0 |
废矿物油及含油手套、抹布 | 危险废物 | 10.0 |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或利用 | 0 |
废包装材料 | 一般固废 | 5.0 | 由废品收购站回收 | 0 |
(4)噪声
噪声源设备名称 | 源强 | 处置措施 | 治理后源强 |
破碎机 | 85~100 | 合理布局,基座减震 | 60 |
球磨机 | 85~10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60 |
篦冷机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50 |
回转窑 | 80~11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55 |
冷却窑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50 |
酸化窑 | 75~9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50 |
除钙MVR蒸发器 | 90~10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 | 60 |
螺杆冷水机组 | 85~90 | 选择低噪声设备,平面合理布置 | 55 |
旋振筛 | 90~100 | 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60 |
破碎机 | 80~110 | 合理布局,基座减震,进出口加装消声器 | 55 |
螺杆式空压机 | 85~100 | 合理布局,基座减振、设置隔声房 | 55 |
冷却塔 | 90~95 | 选择低噪声设备,平面合理布置 | 50 |
由上述表格可见,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在采取了环保措施后,废气排放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标准;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固体废物不外排,回收或交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理。
根据《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审批〔2022〕26号),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批复中所述要求进行建设。
综上,该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根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该项目环保投资为1,605万元,已包含在项目总投资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66%。项目具体环保投入如下表所示:
类别 | 环保设施 | 估算投资(万元) |
废气 | 生料备料系统粉尘处理系统 | 10 |
转型焙烧废气处理系统 | 400 | |
回转窑熟料备料废气处理系统 | 10 | |
酸化焙烧窑热风炉废气处理系统 | 5 | |
酸化焙烧废气处理系统 | 275 | |
制浆尾气废气处理系统 | 25 | |
产品氢氧化锂后处理废气处理系统 | 10 | |
产品氢氧化锂装袋废气处理系统 | 10 | |
硫酸钠热风炉废气处理系统 | 5 | |
副产品硫酸钠干燥和包装废气处理系统 | 20 | |
副产品硫酸钠下料废气处理系统 | 10 |
废水 |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 100 |
噪声 | 设备噪声 | 100 |
固体废物 | 固废回收和处理系统 | 250 |
地下水 | 厂区地下水防范设施 | 175 |
风险 | 厂区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 200 |
合计 | 1,605 |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检索,查阅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对比分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2、查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节能报告及四川省发改委出具的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等文件,并访谈公司管理层,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是否使用煤炭类能源;
5、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查阅《高污染燃料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并访谈公司管理层,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使用高污染燃料;
7、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主体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8、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对照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以及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确认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针对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合规事项,查阅发行人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说明,查询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省、市等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核查其是否存在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
11、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其中,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及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均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不动产权证书,并均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分别取得了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次募投项目的开展均已取得了必要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
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6、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燃用高污染燃料;
7、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四川天华、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实施主体伟能锂业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四川天华、伟能锂业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天宜锂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生产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发行人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修订稿)》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报告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
李 强 | 张 隽 |
_______________ | |
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