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2-036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富成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富成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银富成”)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汇银富成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于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 (元/股)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汇银富成 | 大宗交易 | 2022.8.11 | 22.14 | 560,000 | 0.5249% |
2022.8.15 | 21.21 | 500,000 | 0.4687% | ||
2022.8.17 | 22.14 | 600,000 | 0.5624% | ||
合计: | 1,660,000 | 1.5561% |
二、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汇银富成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强北路4002长兴大厦B座2104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 | |||||
股票简称 | 金百泽 | 股票代码 | 301041 | |||
变动类型 (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A 股 | 1,660,000 | 1.5561% | ||||
合计 | 1,660,000 | 1.5561%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可多选) | 不适用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8,000,000 | 7.4991 | 6,340,000 | 5.943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00,000 | 7.4991 | 6,340,000 | 5.943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 权的股份 | 是□ 否√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汇银富成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减持特别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汇银富成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二)上述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四)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信息义务披露人:深圳市中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银富成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