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关于公司调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文本,资料详实。通过该议案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