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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洲: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深证上〔2022〕814号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2501号;

李晓鹏,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5亿元至-14.5亿元,预计营业收入为1.3亿元至1.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3亿元至1.6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期末净资产”)为2.16亿元至3.16亿元。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期末净资产修正为-2亿元至-1.5亿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5.25亿元,营业收入为0.99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0.99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82亿元,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预警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的情形。

*ST金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ST金洲董事长李晓鹏,财务总监杨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鹏,财务总监杨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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