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4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
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取消4名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1.50万股,回购价格为5.29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万股,回购价格为5.291元/股。
独立董事:陈东吕琴张双才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