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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9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保”),防范交易风险,确保期货套保有序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期货套保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保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期货套保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保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保。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套保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六)公司期货套保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保交易相关事项。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组成,成员包括公司各事业部、财务部、内审部、采购部、销售部、董事会秘书处等相关人员。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内部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保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保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保,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五)负责跟踪商品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商品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保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职责: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保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保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保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3、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监控组职责:

1、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保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保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3、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保,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保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最近12个月内,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1000万的需董事会审议;最近12个月内,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的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执行期货套保。各项期货套保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保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套期保值工作领导小组应于当天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指定期货操作员,并通过交易授权书的形式进行授权。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董事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第十八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一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内审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并同步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备交易结果。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总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保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保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保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保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保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

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保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保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保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保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董事会报告本期交易盈亏状况、公开市场价格及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整体交易执行情况、头寸情况、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保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十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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