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陈学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符合相关任职资格,且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3.2.4条、 3.2.5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
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学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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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宁 李胜楠 张先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