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资组建“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暨投资年产
6000
吨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查了公司出资组建“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暨投资年产6000吨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项目的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出资组建“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
限公司”暨投资年产6000吨水溶性聚乙烯醇纤维项目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我们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成达产达标后,
可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满足企业建设实行高起点、高标准的规划要求,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投资事项既能延伸公司产业链,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又可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 佳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