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二)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