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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7,4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337,363.21元( 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102,636.7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0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2年8月1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03384810105131,761,500.00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支行325060700013000885119109,630,800.00研发中心建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6362420439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75280122000152017178,717,888.68超募资金
合计510,110,188.68

注1: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注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的下属支行,此次对外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周永鹏 、 陈星宙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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