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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9

证券代码:601956 证券简称:东贝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1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0号)的核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贝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3,396,000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8,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273,584.9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6,726,415.09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 年8月9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179,245.28(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汇入东贝集团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金额(元)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8111501011400996387577,820,754.72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1400996387,截至2022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57782.0754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东贝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年产100万台大规格商用制冷压缩机项目、年产400万台高柔性智能压缩机生产线扩建项目、年产660万台高效环保节能变频电机项目、高端智能铸造及加工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雨、苏华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续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省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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