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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运营,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 宏 刘娥平 张清伟

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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