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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可自行召集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应在董事会年度会议前召开。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聘任公司下一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情况报告;

(七)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应当审议的事项。

半年报或季报如需审计,审计委员会也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并将意见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会务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五)保存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并按公司要求归档。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

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七)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适用规则,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查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在必要时出具专项意见;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四)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关于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双方认为应当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四)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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