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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21.988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10,466.011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47,188.0000万元。

二、变更公司类型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2022 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将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721.9884万股,并于2022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1,880,000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1,88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应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公司贯彻执行,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司党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审议其他应由基层党组织研究的事项。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 第三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总支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依照规定研究审议和讨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负责领导公司和京区控股公司的党建工作;会同有关地方党组织领导、指导京外控股公司的党建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其中,在上级审批范围内的事项,还需经上级审批后决策执行; (三)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分别纳入公司编制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不限于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具体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股东大会第(一)项至(十六)项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行为;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不限于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具体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只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豁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三)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 (四)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第三款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款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款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数之积。具体程序如下:第把十八条 (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如下: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一级部门职责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十一)选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包括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各类交易事项遵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各类交易事项遵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将授权经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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