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之后,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有效期、禁售期、行权价格、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该草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能够绑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考核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炎、吴新科、陆金龙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