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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该解

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该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该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议程序

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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