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众文 苑德闽 陈荣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