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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六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自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由公司内部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和计划财务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第三十三条 证券法律部将各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汇总,形成定期报告的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期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定稿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律部负责将定期报告涉及的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证券法律部将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告文稿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报表编制和传递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等),以及公司对外报送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的外部接受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知悉公司将要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后,应尽快组织资料的收集和公告文稿的起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告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信息的人员认真审核公告文稿,予以修订。董事会秘书应将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告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告文稿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签发后的公告文稿应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第三节 股价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

第四十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称为股价敏感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股价敏感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四十九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五十条 公司目前的选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可视情况作调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网站为:www.cninfo.com.cn。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报刊和选定网站。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证券监管部门新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有关非公开重大信息处于保密状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准备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当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更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五)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有书面记录,该书面记录原件保存在公司证券法律部。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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