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能真实的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挪用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电科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编制的《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电科财务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星、何晓行、张万里、邓腾江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