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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公司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长效机制,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

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前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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