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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规划是公司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2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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