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70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铁集团”)与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以及第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110号公告。
2022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初6792号】。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2022-005号公告。
上诉人武汉地铁集团因不服上述判决,按法定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70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地铁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85元,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708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