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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达: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7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等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各公司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及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慎原则,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负责统一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核准资质、审批预算、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子公司负责本级及所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具体执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是本级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资产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审核及提交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主管单位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金融衍生业务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提交上级和监管部门,监控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情况,对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预警并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在提交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和执行情况等报告时,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及子公司需逐级经本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四)定期组织对各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理制度。负责识别、评估本级及子公司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六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金融衍生管理办法的规范下具体执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操作细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公司的交易部门中,交易人员名单及权限需通过本级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三章 资质核准

第八条 各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向公司提出资质申请,公司统一向主管单位申请资质核准,经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未取得金融衍生业务开展资质的公

司不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九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主管单位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重新上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恢复。

第十条 各操作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公司汇总资质申请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与公司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主管单位,待主管单位批复后方可开展。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提交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企业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独向主管单位申请授权。

第四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根据年度实货经营规模预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

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含保证金在内的资金占用规模等。

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的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授权各子公司允许操作的货币类金融产品类别包括:以货币、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

第十六条 外汇金融产品必须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以锁定汇率、确保贸易利润、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外汇金融产品的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叙做金融汇率产品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慎预测,相关金融产品的叙做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匹配。

第十七条 货币类金融产品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对于任何金融产品的操作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产品的特性

和风险的基础上,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货币类金融产品的叙做必须要通过公司资产财务部认可并备案的合作金融机构实施,不得与非合作的金融机构直接操作任何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结合业务情况及时锁定汇率,所有的汇率锁定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

对于单机类出口业务,汇率锁定比例至少要达到已确定订单规模的50%以上,并且不得超过审慎原则下相关业务的预计收付汇额。

对于国际工程类业务,应合理选择结算货币或加列避险条款作为汇率避险的措施,并考虑使用合同结算币种进行融资以作为汇率风险辅助对冲手段。

第二十条 远期类外汇产品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有确定的远期业务合约的除外。所有掉期类产品的金额、期限应严格与原借款合约金额、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报送金融产品持仓明细表,报告业务持仓规模、敞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持续跟踪和分析金融市场走势,并及时提出汇率操作的原则意见供业务部门决策。同时资产财务部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叙做的金融产品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整体金融风险切实可控。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情况时,资产财务部应及时提示风险,制定风险规避预案,上报公司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审议决定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应严格规范金融产品操作及会计内控流程,统筹做好资金安排,如期交割,避免违约。对于相关金融产品应指定专人交易,并在合作的金融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所在公司的具体外汇金融产品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具体避险方法与交易决策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按照主管单位批复开展套期保值期货业务,公司操作期货业务的品种应为公司经营商品,严格按照主管单位批复的品种开展。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的操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套期保值原

则,保证期货头寸与现货头寸对应,必须以现货合同、公司库存计划或航运服务计划为依据,对现货经营敞口进行反向对冲。建仓和持仓时间应与现货购销时间相匹配,严禁用于套利或投机。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操作只能进行简单期货交易工具交易,严格在公司核准的交易平台或机构开展交易,严禁开展复杂期货交易工具。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只能以主管单位批复的授权公司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及第三方账户开展期货业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的统驭下制定期货业务操作细则,重点细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处理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制度,并在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期货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两级期货业务管理相关组织,明确第一责任人及具体的业务分管领导。从事期货业务的各相关岗位,需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业务监管小组,公司财务总监为专职管理人,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法律及风控合规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期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子公司期货业务相关操作细则;

3.审核期货业务规模、品种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4.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有关应急处理;

5.负责子公司期货方案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开展期货业务的子公司,应建立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或类似机构),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子公司套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

2.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

3.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需按照岗位交叉监督的原则设立相关交易流程。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分别承担需求与计划、交易与合规、资金与监控职能,均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交易操作人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期货业务,期现比控制在核准范围以内,期货规模同时受时点最大持仓量及最大保证金规模双重控制,数量与保证金均不得超过当年核准规模,禁止跨品种操作。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需通过本级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和权限,期货交易授权书交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同时及时变更备案。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力。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超出年初制定的期货计划及预算范围。如果变化,应重新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事前应有完整明确的预案,预案应包含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等明确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期货交易操作被授权人员应在正式方案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授权范围应明确交易截止期限与价格范围。

第四十六条 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必要时,套期保值工具可以进行移仓(展期)操作。但应制定移仓计划,移仓过程视同加减仓管理,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严格依据子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批准的期货方案进行资金调拨。平仓结束后,需及时调回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期货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监管小组,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对涉及多部门、多品种的公司应按操作计划事先匹配保证金额度,对保证金实行分块管理,不得随意超额调配。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承受能力,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额。

2.价格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保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持有期货头寸期间,各子公司应实行逐日内部综合报告制度,跟踪测算资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强制平仓风险。当出现结算资金预期不足的情形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子公司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资金划拨。

第五十一条 资产财务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期货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 涉及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由业务操作小组负责归档,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五十三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严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方案以及建仓指令、建仓价格、仓位等具体数据和操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均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交易风险由公司及子公司或其业务部门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机制

(一)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5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金融衍生业务报告。

(二)子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期货业务监管小组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期货总体持仓(品种、规模、时间)及相应的现货规模、保值策略、止损限额设定、资金占用、浮动盈亏以及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公司期货业务监管小组上报年度业务执行报告,对全年期货操作按照期现结合方式进

行综合绩效评价,并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三)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3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包括业务执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套期保值效果等,并申报核定公司下一年度计划。

(四)子公司上报的临时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均需业务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专职管理人签字。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均需履行内部程序,经第一责任人和专职管理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六条 异常报告机制

(一)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于12小时内向主管单位报告,并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括、产生影响、亏损原因、货币现金价值或商品现货价值、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公司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应结合内控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

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报情况,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及指引》、《公司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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