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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结合《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者执行商定程序服务,财务报表为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

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业务规模、专业水平、行业服务经验、行业地位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原则,保证公司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选聘的方式。

(一)邀请招标,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专业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直接选聘,指接受唯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根据前述第二章的有关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筛选标准并广泛收集信息,通过综合评估来确定选聘方式及合格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面的资质条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及改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上述方式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在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到的选聘程序应当按照前述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聘任、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其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等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及相关材料等。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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