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2.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