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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未发生任何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釆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师海霞 王桂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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