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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精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其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非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公布前获取了公司的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开始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组织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告知其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的责任。对于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应拒绝向其披露内幕信息,公司证券投资部可依情节向董事会提出对其采取降职、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上述措施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对于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其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如拒不签订,则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无法接触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的管理层在讨论可能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事宜时,应将该事宜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得滥用其地位,要求公司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外界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的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下列单位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妥善保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或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

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同时保证信息未依法披露前的保密。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或因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均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举报,由证券投资部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经调查或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向公司董事会上报。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责令检讨、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董事会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本制度对其采取的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合法程序修改或通过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新的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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