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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在20277994.12元范围内对原告于洪涛、刘发艳承担连带责任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并非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470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于洪涛、刘发艳因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700万元及利息2769337.5元,共计29769337.5 元;同时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两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于洪涛、刘发艳被告一: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介江 ,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被告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2022年7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470号]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洪涛、刘发艳工程款17977994.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7977994.1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77994.12元范围内对原告于洪涛、刘发艳承担连带责任;

2、驳回原告于洪涛、刘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647.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45100 元,由原告于洪涛、刘发艳负担178447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62300 元。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正在筹备上诉事宜。 暂不能确认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并非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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