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的精神,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3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4.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3%,截止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30.0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09%。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决策程序,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二、对公司关于对中信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查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后,我们认为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上市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且独立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对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李国荣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李国荣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认可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中,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认可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中,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中信泰富、泰富投资和新冶钢向公司及子公司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60亿人民币,贷款期限三年,解决了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偿还了外部有息负债,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运用,交易内容合法、合理,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减70基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对公司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认可本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中,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与关联方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对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特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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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