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相关措施与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年),我们认为此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全体董事候选人朱钰峰先生、朱共山先生、孙玮女士、费智先生、刘斐先生、杨敏先生、曾鸣先生、李明辉先生、王震坡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所有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