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2年8月15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可以由总裁、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联席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二) 研究董事、总裁、联席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裁1至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联席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联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制订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联席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联席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联席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对总裁、联席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
兼任监事。 |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