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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7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公司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4)公司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协鑫电港项目(二期)185,792.10185,792.10
2电池级碳酸锂工厂建设项目175,010.74154,207.90
3偿还债务110,000.00110,000.00
合计470,802.84450,000.00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可转债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七、 审议通过了《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协鑫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2年)。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监事会提名闫浩先生、王晓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同意提名闫浩先生、王晓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11.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闫浩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1.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晓燕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监事会同步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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