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8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1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3,792,58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56,278,085股的
0.328%;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51名,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92,58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328%。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5月25日,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6月1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对本次调整后全部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的名单与本次授予人员一致。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8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份登记工作完成,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1年8月11日。
5、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的251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持有的3,792,589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内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且授予完成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如上所述,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公告,股票上市日为 2021年8月11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已于2022年8月12日届满 12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 |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3)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 | 202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385,431,098.68元,同比增长92.28%,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
4 |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综合表现的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合格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为100%,不合格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为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 251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为合格,满足全部解锁条件。 |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1人,其持有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92,58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56,278,085股的 0.328%。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已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部分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万股) |
1 | 潘建忠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2 | 邹兆云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3 | 葛 林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4 | 孙化斌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5 | 杨淑侠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6 | 曹 薇 | 董 事 | 20.1962 | 0 | 6.0589 | 14.1373 |
7 | 李 平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8 | 陆敬权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9 | 朱小磊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10 | 丁炎森 | 副总经理 | 20 | 0 | 6 | 14 |
11 | 邹雪梅 | 财务总监 | 20 | 0 | 6 | 14 |
12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骨干员工等共240人 | 1044 | 0 | 313.2 | 730.8 | |
合计 | 1264.1962 | 0 | 379.2589 | 884.9373 |
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遵守《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查意见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5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3,792,589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解锁数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要求,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5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持有的3,792,589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规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尚需由双星新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