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并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朱日宏、陈明坤、黄瑞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